第一条 我校馆藏档案实行档案借阅利用审批制度。任何单位或人员借阅利用馆藏档案,均需要填写《安庆师范大学档案利用审批表》。
第二条 本校人员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或其业务范围的档案,经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,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,即可查阅。
第三条 本校人员查阅限制利用的档案或非其业务范围的档案,须持盖有档案利用单位公章的档案利用审批表,经档案馆负责人和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,方可查阅。
第四条 本校人员查阅涉密档案,须经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查批准,方可查阅。
第五条 非本校人员查阅本人档案或非密档案,须持有本人身份证、单位介绍信,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,方可查阅。查阅限制利用的或涉密档案,还需按本办法第三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六条 本校人员利用档案,原则上只限在档案馆调阅室查阅利用。情况特殊确需借出时,只限一般档案资料或其业务范围的非密级档案,时间不超过一周,延长借阅时间时,需另办理续借手续。非本校人员利用档案,档案一律不予借出。
第七条 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前,必须认真填写档案利用审批表。查阅借阅完毕归还时,须经校档案馆工作人员当面验收、注销,档案利用者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。
第八条 摘抄档案,须经校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摘抄内容应由校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后,方可带出。密级档案、重要档案以及文件(材料)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他人利用的档案一律禁止复制或摘抄。
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公民利用档案时,须经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同意,准许利用档案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,并对所利用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得拆卷、涂改、划圈、眉批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或污损,违者按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(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)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和处罚。
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安庆师范大学档案借阅利用流程图